(2015)陽刑初字第146號
——山東省陽谷縣人民法院(2015-8-27)
(2015)陽刑初字第146號
公訴機關陽谷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群眾,無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陽谷縣公安局決定并于次日執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陽谷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并于次日由陽谷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陽谷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瑞忠,山東榮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陽谷縣人民檢察院以陽檢公刑訴(2015)1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陽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福英、馬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王瑞忠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5月27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趙某駕駛魯P×××××轎車沿陽谷縣谷山路自南向北行駛至匯源酒店門口時,與前方站在路上的被害人張某相撞,致張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2015年6月12日死亡。肇事后,趙某用自己的手機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22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在案發后積極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向公安機關報告,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與被害人方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適用緩刑。
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趙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方與被害人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方某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被告人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系自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認罪態度較好,屬于過失犯罪。自愿認罪,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拘役,并適用緩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戶籍證明、被害人死亡證明、收到條、手機通話清單、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受案登記表、案情說明、調解協議、諒解書、評估意見書、被告人供述、法醫學鑒定意見書、勘驗筆錄、刑事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發后主動撥打120、122電話,并在現場等候,系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對被害人方進行了民事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諒解,可從輕處罰。經調查評估,被告人的社會影響不大,對其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程然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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