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東刑初字第249號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5-9-11)
(2015)聊東刑初字第24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某,農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該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辯護人鄧桂霞,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以聊東昌檢公刑訴(2015)2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本案涉及附帶民事訴訟,經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萬安、劉學召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及其辯護人鄧桂霞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3日14時許,被告人呂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三輪車(后斗載滿某甲),沿聊臨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聊城市東昌府區斗虎屯鎮小滿村路口西路段處,與順行在前的自行車肇事,致騎車人王某甲當場死亡,案發后被告人呂某駕車逃逸。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東昌府區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呂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2015年3月30日經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東昌府區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被告人呂某及其近親屬與被害人的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呂某賠償被害人的近親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經濟損失126000元;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呂某及其近親屬與被害人的近親屬經雙方自行協商又自愿賠償被害人的近親屬40000元,被害人的近親屬對被告人呂某充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呂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滿某甲、滿某乙等人的證言,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山東交院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被害人的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人民調解協議書、諒解書、賠償協議及收據,抓獲被告人呂某的情況說明及其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呂某的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呂某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且系初犯,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建議對被告人呂某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呂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呂某能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且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庭審中公訴人亦發表了相應的公訴意見,故對被告人呂某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辯護人與之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呂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刑罰。對被告人呂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英軍
人民陪審員 王清杰
人民陪審員 王智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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