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刑初字第277號
——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2015-8-27)
(2015)奎刑初字第277號
公訴機關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某,無業。2015年5月18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F羈押于濰坊市看守所。
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檢察院以奎檢公刑訴(2015)2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5年3月10日20時許,被告人羅某竄至濰坊市奎文區虞河路東風街路口北100米西側中百超市門口,盜竊被害人崔某價值800元的東洋名馬牌電動車一輛,后以120元的價格將電動車變賣。
2、2015年4月1日18時許,被告人羅某竄至濰坊市奎文區虞河路德福水煎包門前,盜竊被害人朱某價值800元的黑色小鳥電動車一輛,后以100元的價格將電動車變賣。
3、2015年5月17日11時許,被告人羅某竄至濰坊市奎文區濰坊醫學院附屬醫院對面南側胡同內盜竊被害人周某比德文電動車一輛,后以100元的價格將電動車變賣給張某。經鑒定,該電動車價值人民幣447.44元。
同時查明,被告人羅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第一、二筆犯罪事實。
案發后,被盜比德文電動車已扣押并發還被害人周某。
上述事實,被告人羅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物證被盜物品照片;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保全、發還清單、指認犯罪現場、銷贓現場照片;被害人崔某、朱某、周某的陳述;證人張某的證言;鑒定意見價格鑒定結論書;視聽資料監控錄像、訊問錄像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刑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且部分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繼續追繳被告人羅某盜竊所得贓物,并發還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張敏潔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徐曉林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