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壽刑初字第503號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2015-8-14)
(2015)壽刑初字第503號
公訴機關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付某甲,農民。2011年4月至案發任壽光市圣城街道東付家莊村黨支部委員兼村文書及會計。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犯貪污罪被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壽光市公安局執行拘留。2015年7月1日被壽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公刑訴(2015)4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甲犯貪污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藺華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付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甲在擔任壽光市圣城街道東付家莊村文書兼會計期間,于2015年2月份利用協助壽光市圣城街道辦事處發放危房改造困難補助款的職務便利,采用虛報本村朱某、賈某甲、付某丙、付某丁、賈全江、賈崇略、付某戊、付某己、李某甲、付永濤、付某辛、付華祥等十二戶村民作為危房改造困難戶上報,共計領取補助費人民幣143100元。發放給上述十二戶村民補助費人民幣51000元。以支付費用為名截留補助費人民幣92100元,將其中補助費人民幣71500元于2015年4月7日上繳村委帳戶,將朱某、付某丙、賈崇略的危房改造困難補助款20600元據為己有,并從中支付招待費、香煙、茶葉款共計人民幣4877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朱某、付某乙、賈某甲、付某丙、賈某乙、付某丁、王某、賈某丙、賈某丁、付某戊、付某己、李某甲、付某庚、付某辛、張某、付某壬、李某乙、賈某戊、付某癸的證言,案件來源、壽光市圣城街道辦事處身份證明、人口信息、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收款收據、壽光市圣城街道東付家莊村十二戶村民收到條、2014年度危房改造困難補助明細表、壽光市財政局壽財預指(2015)79號文件、2014年年度危房改造補助明細表摘錄、壽光市農村經管站收款憑證、壽光市圣城街道東付家莊村十二戶村民農村商業銀行存款賬戶明細、飯菜費單據5份等書證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甲利用協助基層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人民幣20600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該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本院為保護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甲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追繳贓款人民幣20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王志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郝建芬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