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壽刑初字第537號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2015-8-21)
(2015)壽刑初字第537號
公訴機關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左某,農民。2015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壽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15年7月16日被壽光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公刑訴(2015)4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左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亞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左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5日19時55分許,被告人左某酒后駕駛魯G×××××黑色雪鐵龍牌小型轎車,沿壽光市侯鎮北宋嶺村南柏油路由南向北行駛至“10KM南宋線北宋支線014”號電線桿處時,與袁某停放在路邊的魯V×××××輕型普通貨車相撞。執勤交警到達現場后發現被告人左某有酒后駕駛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現場檢測,其酒精含量為134mg/100ml。后經法定程序對被告人左某血液中乙醇成分進行定性定量檢驗,鑒定意見證實其靜脈血中的乙醇含量為242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案發后,被告人左某賠償被害人袁某車輛損失人民幣3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袁某的陳述、壽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出具的理化檢驗鑒定報告、道路交通違法車輛技術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辦案說明、人口信息、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整車公告產品詳細信息、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式酒精檢測單、照片、光盤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左某違反法律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本院為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左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已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志軍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禹 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