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壽刑初字第519號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2015-8-21)
(2015)壽刑初字第519號
公訴機關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農民。2008年8月8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淄溥市臨淄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2009年2月23日被減刑釋放。2015年6月2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壽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經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壽光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壽光市看守所。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公刑訴(2015)4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趙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23日12時至同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伙同黃某(已判刑)經預謀駕車竄至壽光市化龍鎮豐三村小區、壽光市化龍鎮城南村小區等處,分別盜竊張某甲福田五星牌三輪電動車、孫某北方永盛牌三輪電動車、張某乙雅迪牌兩輪電動車、高某宏迪牌三輪電動車各一輛。經鑒定,被盜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13221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人口信息、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等書證,被害人張某甲、孫某、張某乙、高某的陳述,證人黃某的證言,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辯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本院為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6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治中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趙秀揚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