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壽刑初字第507號
——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2015-9-1)
(2015)壽刑初字第507號
公訴機關壽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該自2009年1月至2012年1月任壽光市紀臺鎮教育管理辦公室主任,自2012年1月至捕前任壽光市上口鎮教育管理辦公室主任。2015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壽光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經濰坊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日由壽光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壽光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玉華,山東舜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壽光市人民檢察院以壽檢公刑訴(2015)4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壽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建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李玉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擔任壽光市紀臺鎮教育管理辦公室主任及上口鎮教育管理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于2010年至2015年期間,分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幣26000元和購物卡20000元,共計46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13年9月及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擔任壽光市上口鎮教育管理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兩次收受壽光市上口鎮張某5000元購物卡及人民幣20000元,為其謀取利益。
2、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在擔任壽光市紀臺鎮、上口鎮教育管理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壽光市杰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經理胡某購物卡6000元及人民幣6000元,為其謀取利益。
3、2015年春節前,被告人李某在擔任壽光市上口鎮教育管理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壽光市志通建材有限公司包工頭毛某購物卡共計1000元,為其謀取利益。
4、2012年至2015年春節前及中秋節前,被告人李某在擔任壽光市上口鎮教育管理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五次收受壽光市上口鎮上口三中校長馬某購物卡共計6000元,為其謀取利益。
5、2012年中秋節前及2013年春節前,被告人李某在擔任壽光市上口鎮教育管理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兩次收受壽光市上口鎮上口一中校長田某購物卡共計2000元,為其謀取利益。
案發后,追繳贓款人民幣46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胡某、張某、毛某、牟某、田某、馬某、賈某的證言、壽光市教育局出具的李某的身份證明、案件來源、到案經過、扣押物品清單、收款收據、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繳贓款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院為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追繳贓款人民幣46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董鳳麗
審 判 員 王偉霞
人民陪審員 李萬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 記 員 郝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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