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刑初字第291號
——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法院(2015-8-24)
(2015)周刑初字第291號
公訴機關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審。
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以周檢公訴刑訴(2015)2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南亞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1年3月,被告人張某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申請辦理了卡號為62×××38的信用卡,惡意透支本金共計16847.51元,經該行多次催收拒不歸還欠款。案發后,被告人張某于2015年4月1日歸還所有欠款。
經審理查明: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事實屬實。
另查明,本案系被害單位報案案發。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信用卡消費及催收記錄等書證、被告人張某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歸還全部透支欠款,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李長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 張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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