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樂刑初字第70號
——山東省樂陵市人民法院(2015-9-2)
(2015)樂刑初字第70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樂陵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霞,男,漢族,1952年1月6日出生于山東省樂陵市,初中文化,中共黨員。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樂陵市人民檢察院以樂檢公訴刑訴(2015)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霞犯貪污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適用簡易程序,依法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樂陵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曉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霞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樂陵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趙某霞在任樂陵市鄭店鎮趙家油坊村支部書記期間,借協助鄭店鎮政府上報本村危房改造農戶名單和發放危房改造資金之機,利用職務之便,采取隱瞞危房改造事實真相的手段,分多次侵吞危房改造資金37000元。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趙某霞到樂陵市人民檢察院鄭店檢察室自動投案。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貪污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霞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國、趙某河、夏某博、鄭某彬、靳某華、崔某衛、劉某勝、趙某軍、趙某明、趙某禎、趙某水、趙某考的證言;立案決定書、發破案經過、被告人趙某霞的戶籍身份信息、農村黨組織書記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任免審批表、趙某平、趙某禎、趙某考的戶籍身份信息、趙某才的戶籍注銷證明、鄭店鎮趙油坊村村委會證明、齊魯惠農一本通存折賬戶明細、自助取款業務確認回單、活期存款賬戶明細、趙某霞郵政儲蓄銀行定期銷戶憑證、提前支取單據、鄭店鎮財政所關于危房改造統計表及資金發放的說明、鄭店鎮財政所出具的風險基金明細、記賬憑證、收款通知書、農村信用社現金繳款單、財政授權支付憑證、支款條,樂陵市人民檢察院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被告人趙某霞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并經當庭舉證、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霞在任村支部書記期間,利用協助政府上報本村危房改造農戶名單和發放危房改造資金的職務之便,虛報冒領危房改造資金據為已有,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主動到司法機關投案自首,并在案發前積極退繳贓款,認罪悔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經委托司法行政機關社會調查評估,被告人符合緩刑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霞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解秀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王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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