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刑初字第228號
——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2015-9-1)
(2015)德城刑初字第228號
公訴機關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無業。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審。
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德城檢公刑訴(2015)1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云濤出庭支持公訴,高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1日、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高某在德州市德城區實施盜竊,作案4起,涉案數額120元。案發后,部分財物被追回并發還被害人。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高某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其行為構成盜竊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公訴人在庭審中稱,被告人高某之行為構成盜竊罪;認罪態度較好,有坦白情節;被盜財物已追回。
被告人高某無辯解意見。其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1、2015年1月1日晚,被告人高某在德州市德城區陽光美食街77號門市蘇玉順店內,盜竊現金70余元、泰山牌香煙兩條。案發后,被盜香煙被追回并發還被害人。
2、2015年1月2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高某在德州市德城區迎賓大市場生肉經營區4號趙金衛的“金偉放心肉”門市店,撬開門鎖,盜竊店內現金19.8元。案發后,19.8元被追回并發還被害人。
3、2015年1月2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高某在德州市德城區迎賓大市場蔬菜區孔祥莉的攤位處,盜竊現金36.1元。案發后,36.1元被追回并發還被害人。
2015年1月21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高某在德州市德城區迎賓大市場生肉經營區12號楊某的肉食店盜竊時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個月內實施了多次盜竊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在盜竊被害人楊某的門市店時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屬坦白。公訴人發表的公訴意見,經查屬實,予以采納。為打擊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盜竊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改錐一把予以沒收,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辦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員 白 雪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李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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