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刑初字第244號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2015-8-26)
(2015)威文刑初字第24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1977年3月22日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捕前租住威海市文登區。2002年1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04年7月20日因尋釁滋事被勞動教養一年九個月;2006年8月4日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2007年10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2014年6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14年12月10日因盜竊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3月20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威海市看守所。
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檢察院以威文檢公刑訴(2015)28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小東、郭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3月20日11時許,被告人石某至威海市文登區天福路家家悅超市銀河店北門附近,采用螺絲刀撬鎖的方式盜竊被害人王某雅迪牌電動車一輛。經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212元。
案發后,贓物被追回。
上述事實,被告人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同案犯曲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現場圖及贓物照片;鑒定文書;戶籍證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抓獲經過;辦案說明;扣押、發還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盜竊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石某曾因盜竊等多次被處罰,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石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贓物被追回,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文健
人民陪審員 解樂斌
人民陪審員 王樹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侯美琴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