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刑初字第123號
——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2015-8-26)
(2015)牟刑初字第123號
公訴機關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曲某,山東榮華食品有限公司職工。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
法定代理人曲綿基,職業農民。
指定辯護人趙燕,山東霖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檢察院以煙牟檢公刑訴(2015)1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曲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孔志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曲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曲綿基、指定辯護人趙燕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曲某于2015年3月17日21時50分許,醉酒后駕駛魯F×××××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牟平區工商大街由西向東行至通海路路口西處時,與前停車等候放行信號的孫某駕駛的魯F×××××號小型轎車相撞,致兩車受損。被告人曲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檢驗,被告人曲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5.2㎎/100ml。經煙臺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曲某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曲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曲某系自首,應從輕處罰;其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且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應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同時向法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請求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對被告人曲某予以懲處。
被告人曲某辯稱,其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指定辯護人趙燕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曲某系自首,且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請求對其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7日21時50分許,被告人曲某醉酒后駕駛魯F×××××號小型普通客車沿煙臺市牟平區工商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車輛行至工商大街與通海路路口西處時與前方停車等候放行信號的孫某駕駛的魯F×××××號小型轎車相撞,致兩車受損。案發后被告人曲某明知孫某報警后在現場等候民警。經檢驗,被告人曲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5.2㎎/100ml。經煙臺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曲某作案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曲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人曲某與被害人孫某在交警部門就車輛損失達成調解協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孫某的陳述證實:2015年3月17日21時50分許,我駕駛魯F×××××號小型轎車從萊山區大唐山東煙臺電力開發有限公司到牟平區工商大街廣聯花園,我沿牟平工商大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工商大街與通海路路口西處,我停車等信號燈,這時我聽見轟的一聲,我下車一看,一輛面包車撞在我車的后尾部,對方的司機下車了,我看見他站不穩,應該是喝酒了,我就打電話報警了。
2、鑒定結論
(1)公安機關出具的理化檢驗鑒定意見,證實送檢的標有曲某字樣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85.2㎎/100ml。
(2)煙臺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曲某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其辨認與控制能力明顯削弱,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3、書證
(1)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由孫某于2015年3月17日21時56分報警,公安機關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偵查。
(2)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曲某的基本身份情況。
(3)公安機關出具的破案經過,證實案發后孫某打電話報警,被告人曲某在事故現場等候民警。
(4)公安交通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證實案發當天交警對被告人曲某檢驗血液。
(5)被告人曲某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證實被告人曲某的準駕車型是B2D,肇事車輛系被告人曲某所有。
(6)公安機關出具的現場勘驗筆錄,證實案發現場的基本情況。
4、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曲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曲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且發生交通事故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曲某系自首,犯罪時系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且能夠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從輕處罰。指定辯護人請求對其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理由正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曲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宋憲麗
人民陪審員 王學堯
人民陪審員 高承模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周 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