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刑初字第91號
——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2015-8-24)
(2015)牟刑初字第91號
公訴機關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無業,系本案被害人。
訴訟代理人徐曉,山東霖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殷某甲,職業農民。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審。
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檢察院以煙牟檢公刑訴(2015)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殷某甲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秀頌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人訴訟代理人徐曉、被告人殷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甲于2014年1月28日8時許,在煙臺市牟平區龍泉鎮西臺村村委會大院,因瑣事與被害人楊某等人發生爭執并廝打,期間該持鐵棍將被害人楊某右手部打傷,經法醫鑒定構成輕傷二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殷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向法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請求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被告人殷某甲予以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要求被告人殷某甲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九萬元,但未向法庭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被告人殷某甲辯稱,其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表示愿意賠償人民幣一萬元。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8時許,煙臺市牟平區龍泉鎮西臺村村委會主任王某丙與本村村民殷永進因村里發放老年人補助事宜發生爭執,后被害人楊某等人與被告人殷某甲等人發生廝打,期間被告人殷某甲持鐵棍對被害人楊某等人掄打,致被害人楊某右手部受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楊某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向法庭提供證明其經濟損失的證據,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殷某甲自愿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證實:2014年1月28日早,我和三個朋友(綽號“軍”、“寧”、“全”)到牟平區龍泉鎮西臺村找王某甲玩,我們打麻將期間,王某甲說他父親在村大隊院內和別人吵吵,他要過去看看,我們四個就跟著過去了。我們去時民警已在場,民警把事處理后我們和王某甲回到了他家打麻將。打后我們又聽見大隊內有人吵吵,我們又返回村大隊院,一個穿著藍色衣服挺瘦的白發人和王某甲的父親在撕扯,我上去推那個白發的人,并和他罵起來,那個人拿一根粗約5公分、長1米的鐵棍朝我打,我用右手擋一下,那個人又接著打我,我又用左胳膊擋了一下,后我和那個人廝打起來,我一個朋友過來幫我,我記不清是誰了,我踹了那個人幾腳,現場民警把我們拉開了。我右手掌被打腫了,無名指被打壞了,左胳膊有淤青,都是被鐵棍打的。
2、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甲證實:2014年1月8日早,我朋友呂某、孫某、楊某、周某到我家玩,村委成員王某丁到我家里告訴我父親在村委和殷永進父子吵吵起來,我和朋友一起到村委辦公室將殷昌建拖出辦公室,后我們幾人返回家中。后我聽說我父親被打了,我和四個朋友又返回村大院,我們五人和殷某丙廝打在一起,殷某丙倒地后我朝殷某丙右側肋部踢了幾腳,殷某丙從地上起來后又上前與我撕扯,我和殷某丙廝打時被警察拉開,后我看見孫某、周某、楊某、呂某在大隊院南面的沙堆上圍著一個人打,后來我聽說被打的那個人叫殷某甲。當時打架的場面很亂,我記得殷某丙從車上拿的砍刀,刀長約70公分,他的刀不知被誰奪去了。殷某甲拿的鐵棍,我朋友們拿的棒球棍,具體誰打誰我記不清楚了。
(2)證人孫某證實:2014年1月28日早,我和呂某、楊某、王某甲、周某到龍泉鎮西臺村看王某甲的父親。我們在王某甲家打麻將時,有人到王某甲家說王某甲父親在村委辦公室和人吵吵,我們五人到村委辦公室并將殷昌建從辦公室拖出去,殷昌建倒地后王某甲朝其腿部踹了幾腳,后我們回到王某甲家。一會兒有人又到王某甲家說王某丙被人打了,我們五人又趕到村委辦公室,我見王某丙滿臉是血在和殷某丙廝打,我們五人上前推把殷某丙,殷某丙倒地后,王某甲朝他肋部踢了幾腳,后殷某甲和周某發生撕扯,我和楊某、呂某上前幫忙撕扯殷某甲,并追趕他到村委大院南邊的沙堆上踹打。后殷某甲從沙堆上起來拿鐵棍朝楊某掄打,楊某用右手擋了一下,我和呂某從呂某的車上拿出塑料棍與殷某甲廝打,期間殷某丙拿出刀亂揮,我拿塑料管上前攔擋,后被民警制止。
(3)證人殷某乙證實:2014年1月28日8時許,我大哥殷永進到我家讓我打電話給他大兒殷昌建,說村里發放老年人的錢不給他和我大嫂,并說因為他堵村南排水管道的事。我打電話給殷昌建并告訴他事情的經過。九時左右我大哥殷永進告訴我王某丙的兒子拉了一車人把殷昌建打了。我回家打電話給殷某丙,殷某丙說他馬上就到。打完電話后我到村委廣場看見殷昌建躺在村委東頭的南窗下,王某丙的兒子和兩個小青年每人手里拿一根一米長的橘黃色的棒子在廣場西南面的沙堆旁和殷某丙打。殷某甲手里拿兩根鐵棍和兩個小青年對打,兩個小青年手里拿的也是橘黃色的棒子。
(4)證人王某乙證實:2014年1月28日8時許,我聽見村委有人吵吵就過去了,我看見殷永進拿著村里的賬本站在大隊院內,我兒子王某丁抓著殷永進的手,這時民警來了,民警把賬本要下來后殷永進走了。過了一會兒殷昌建騎摩托車來了,殷永進也回來了,他倆進會計室,我在外面看見殷昌建把賬本撕了,并和王某丙吵吵起來。王某丙和王某丁將殷昌建往外推,這時王某甲領著四個小孩來了,他們把殷昌建推出辦公室,并把殷昌建往他們的車上拖,后殷昌建躺在地上,王某甲和那四個小孩踹了他幾腳就走了。后派出所民警又回來了解情況,這時殷某丙到了大隊院,他拿根木棍沖進大隊辦公室,民警、殷某甲、殷永進、周來芹先后進了辦公室,他們在大隊辦公室如何打的我不清楚,后王某丙滿臉都是血的從辦公室出來。一會兒王某甲領著那幾個小孩返回大院,并和殷某丙打起來,他們把殷某丙打倒在地上并用腳踢,接著兩個小青年又去打殷某甲,他們把殷某甲按在南邊沙堆上打了一頓,后殷某甲不知從哪兒拿了兩根鐵管和兩個小青年打。
(5)證人周某證實:2014年1月28日早,我和孫某,呂某、王某甲等人在王某甲家打麻將時,有人到王某甲家說王某甲父親王某丙在村委辦公室和人吵吵,我們趕到村委辦公室并將殷昌建從辦公室拖出去,后我們回到王某甲家打麻將,一會兒又有人到王某甲家說王某丙被人打了,我們幾人又到村委辦公室,王某甲與殷某丙發生廝打,我和孫某等人上前幫忙,后殷某甲上來和我廝打,孫某和楊某、呂某上前幫忙我撕扯殷某甲,我們把殷某甲追趕到村委南邊的沙堆上,并踹殷某甲,后殷某甲從沙堆上起來拿鐵棍朝楊某掄打,我和孫某、呂某從呂某的車上拿出棒球棒與殷某甲廝打,后被民警將棒奪下。
(6)證人呂某證實:2014年1月28日9時許,我和孫某,呂某、王某甲從煙臺開車到了王某甲家里,我們把車停在大隊辦公室門口后到王某甲家后打麻將,期間有個人來說王某甲他爸在大隊辦公室和人吵吵,我們和王某甲到辦公室把和王某甲父親爭吵的年輕人拖到大隊院里,那人就躺在地上,我們回到王某甲家。過了一會兒那個人又來說王某甲的父親被打了,我們又到大院院看見王某甲他爸滿臉是血的站在大隊辦公室門口,王某甲和一個男的(殷某丙)撕扯在一起,我和周某、孫某、楊某上去用手推把殷某丙,殷某丙被推倒地,我看見一個白發的人(殷某甲)和周某撕扯在一起,我和孫某、楊某上去撕扯殷某甲,殷某甲往南跑,我們追到大隊南邊的沙堆上把他按在沙堆上踹了幾腳,后被民警拉開。殷某甲不知從哪兒找了兩個鐵棍(一個好像是三輪車的搖把子,另一個約半米長,手指粗的鐵棍)朝我們過來,我記不清楚我招呼誰咱車里有棍子,我和他從車后備箱拿出來幾根彩色塑料管朝著殷某甲打過去,被民警把棒子奪下來。
(7)證人殷某丙證實:2014年1月28日8時30分左右,我哥殷昌建打電話說村里發60歲以上老人的補助,我爹殷永進到村里領錢時王某丙不給,讓我回家和他到村委找王某丙理論。9時許我到村委看見我哥殷昌建在村委辦公室門前廣場東側躺著,有三名警察在我哥身邊,王某丙站在辦公室門前,我從車上拿根棒球棍要打王某丙,棒球棍被警察奪下來,我和王某丙在辦公室里廝打起來,我老婆周來芹朝王某丙臉上抓了幾下,后警察把我推把出大隊辦公室。我剛到辦公室門前廣場,王某甲領著四個小孩跑過來,王某甲一腳踹在我身上,其他幾個小孩也上來對我拳打腳踢,他們把我打倒在地上并朝我身上踢,后警察把他們拉開。后我和王某甲等人又打在一起,殷某甲問王某甲為什么打我,這四個小孩和殷某甲打在一起,殷某甲打不過跑到南面的沙堆時被按倒在地,他們用腳朝殷某甲身上踹,警察把他們拉開,后殷某甲一只手拿根70-80公分長的鐵棍,一只手拿根千斤頂把朝王某甲和那四個小孩沖過去,警察上前把鐵棍和千斤頂奪下來。
(8)證人王某丙證實:2014年1月28日8時許,殷永進到村委領60歲以上老人的補助款,因為殷永進、殷某丙、殷某甲把村放水的管子給堵死了,我說等水管開通再把錢發放給殷永進。殷永進就抓起大隊的賬本不給會計,打電話報警后派出所民警來把賬本要出來后就走了。后殷昌建來了把賬本撕了,王某丁和我與殷昌建搶賬本,然后我們撕扯在一起,后派出所的人來了,后我在辦公室門口站著,殷某丙來了,他從車上拿根棒球棍與殷某甲、殷某丙的妻子、殷永進沖進辦公室,派出所的也跟著進來了,他們一進來就打我,打了一會兒被派出所民警制止了。我兒子王某甲領人來了,他們和殷某丙打起來了,有拿鐵棍的、有拿棍的,打亂套了,后派出所民警把事態控制住了。打架的鐵棍是殷某甲從他車上拿的,木棍是殷某丙拿的,后來他從車上拿了一把砍刀,我兒子他們從車上拿的棒球棍。
(9)證人王某丁證實:2014年1月28日村里給60歲以上的老人發補助時因殷永進堵村里的水管,村里不給他錢,殷永進把殷昌建叫到村委,殷昌建將發錢的賬本撕了,我和王某丙往外推殷昌建,這時王某甲領著四個小孩過了,他們將殷昌建推出辦公室并往車上推,殷昌建不上車,他們相互撕扯,后殷昌建倒地,王某甲等人離開。后民警趕到現場了解情況時,殷某丙回來了,他拿木棍進辦公室并朝王某丙打,木棍被民警奪下來,之后殷某丙、殷某甲、殷永進、周來芹將王某丙按在辦公桌上拳打腳踢,我到王某丙家叫王某甲,王某甲領著四個小孩來后和殷某丙、殷某甲發生爭吵并相互廝打,王某甲和四個小孩將殷某丙打倒在地并踢了一頓,殷某丙從地上起來后把王某甲的項鏈抓斷,王某甲一腳將殷某丙踢倒在地,后和四個小孩一起踢殷某丙。殷某甲上去打,四個小孩追打殷某甲至南面的沙堆處。之后殷某丙拿刀、殷某甲拿鐵棍與王某甲等五人廝打,民警將刀、鐵棍奪下來。
(10)證人王某戊證實:2014年1月28日7時許,我到村會計室領錢時殷永進也來領錢,王文勝說沒有他的錢,他問為什么,王某丙說什么時候他把南邊的水管通開,什么時候給錢。殷永進把王文勝發錢的名單抓在手里,治安主任王某丁就上去抓他的手,叫他把賬本還給會計,他倆撕扯著到了院里,一會兒派出所的人來了,他們把賬本要出來就走了。過了一會殷昌建來了,他將發錢的名單撕了,這時我老婆叫我回家了,我再回來時看見殷昌建躺在村委會房東頭的窗下,殷某丙手里拿根棒子和王某丙的兒子還有兩個人在打,王某丙的兒和那兩個人手里也拿著棒子,殷某甲手里拿著兩根鐵棍在廣場沙堆北面和兩個拿著棒子的小青年在打,具體怎么打的我沒看清。
3、鑒定結論
公安機關出具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楊某傷后致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愈后右手活動可,構成輕傷二級。
4、書證
(1)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由他人匿名于2014年1月28日9時21分報案,公安機關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偵查。
(2)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殷某甲的基本身份情況。
(3)公安機關出具的破案經過,證實被告人殷某甲系被傳喚到案。
5、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殷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殷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殷某甲認罪態度較好,且自愿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殷某甲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理由正當,予以采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在本案中受傷,但其未向法庭提供其因本次傷害經濟損失的依據,因此對其要求被告人殷某甲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九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被告人殷某甲自愿賠償被害人楊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萬元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殷某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某經濟損失人民幣一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宋憲麗
人民陪審員 王學堯
人民陪審員 高承模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露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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