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刑初字第112號
——山東省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法院(2015-8-28)
(2015)牟刑初字第112號
公訴機關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無業,系被害人姜某乙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某甲,無業,系被害人姜某乙之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祝某,農民,系被害人姜某乙之母。
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代理人劉茂清,山東鐘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曲某,職業工人。2015年4月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煙臺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及訴訟代理人都軍基,山東寧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煙臺市芝罘區北大街177號附2號。
負責人姜鋒,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孫偉,該單位職工。
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檢察院以煙牟檢公刑訴(2014)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曲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文梅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姜某甲及訴訟代理人劉茂清、被告人曲某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都軍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訴訟代理人孫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煙臺市牟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曲某于2015年4月7日13時30分許,駕駛魯F×××××號小型轎車沿煙臺市牟平區仙壇路由西向東行至煙臺恒邦泵業有限公司東處,將前方順行的被害人姜某乙撞倒,致其當場死亡。被告人曲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后,被告人曲某電話報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曲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該系投案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請求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對被告人曲某予以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姜某甲、祝某訴稱其經濟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584440元、喪葬費25119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93183.75元、交通費1000元、誤工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共計人民幣906742.75元,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被告人曲某賠償。
被告人曲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所提供的證據均表示無異議,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表示愿意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多賠償人民幣18484.24元。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是被告人曲某案發后投案自首,且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應從輕或減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表示愿意在保險范圍內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7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曲某駕駛魯F×××××號小型轎車沿煙臺市牟平區仙壇路由西向東行駛,行至煙臺恒邦泵業有限公司東處,將前方順行的被害人姜某乙撞倒,致其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曲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后,被告人曲某電話報警。
另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損失包括死亡賠償金人民幣584440元、喪葬費人民幣25119元、被撫養人生活費人民幣9952.5元、交通費人民幣500元、誤工費人民幣1681.26元,以上共計人民幣621515.76元。案發后被告人曲某已支付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30000元。
魯F×××××號小型轎車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案發時處于保險期間。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證人證言。
(1)證人馬某的證言證實:我與曲某是男女朋友關系。2015年4月7日下午,曲某開車拉我回他家,當時我坐在副駕駛位上看書,突然聽到轟的一聲,我抬頭一看,一個人在我眼前,接著就掉下去了,我覺得我們的車顛簸了一上,曲某剎車停下后,我們下車看到一個男的倒在地上,曲某就打電話報警,并讓我撥打了120。
(2)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我和姜某乙是工友關系,2015年4月7日下午1點20分左右,我跟姜某乙從山東省恒邦泵業出來沿路南邊從西向東走,走出大概300左右,我聽到砰的一志,一輛轎車將姜某乙撞倒了,后來車上下來一男一女,他們打了110與120,醫生來后說姜某乙已經死亡了。
(3)證人史某的證言證實:我與姜某乙是夫妻關系。姜某乙在牟平干活,2015年4月7日,我小叔子打電話告訴我,姜某乙出事了。
2、鑒定意見。
(1)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證實被害人姜某乙頭面部及胸腹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及胸腹腔臟器損傷死亡,交通肇事可以形成。
(2)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證實肇事車輛制動合格。
(3)山東天弘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車輛事故形態鑒定,證實事故發生時,自行車控制人處于推行狀態。
(4)山東天弘司法鑒定所出具的車輛行駛速度鑒定,證實魯F×××××小型轎車碰撞前的瞬時速度為79~83km/h。
(5)公安機關出具的理化檢驗鑒定報告,證實在送檢的標有“曲某”字樣的血樣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3、書證。
(1)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證實2015年4月7日13時33分許,曲某電話報警,稱其駕駛魯F×××××號小型轎車在煙臺市恒邦泵業有限公司東處,將前方順行推自行車的姜某乙撞倒致死。
(2)公安機關出具的破案經過,證實案發后被告人曲某案發后撥打110,并在現場等候民警,在接受詢問時如實供述了案發經過,系投案自首。
(3)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等證明材料,證實了被告人曲某、被害人姜某乙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身份情況。
(4)公安機關出具的駕駛證復印件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復印件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告人曲某的準駕車型為C1,肇事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曲長紅。
(5)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曲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姜某乙對此事故不負責任。
(6)交通費單據等證明材料,證實了被害人親屬處理事故及喪葬事宜的費用。
4、勘查筆錄。
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實事故現場道路狀況、肇事車輛及現場路面痕跡。
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曲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述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曲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機動車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某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親屬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予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人民幣621515.76元,應當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人民幣610000元;余款人民幣11515.76元,應當由被告人曲某賠償,被告人曲某自愿在此基礎上多賠償人民幣18484.24元,即賠償人民幣30000元,不違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訟請求過高,其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案發后,被告人曲某投案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可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系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損失,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理由正當,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民事訴訟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姜某甲、祝某經濟損失人民幣61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
三、被告人曲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史某、姜某甲、祝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0元。(已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曲 婷
人民陪審員 高承模
人民陪審員 王學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露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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