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黃刑初字第609號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2015-8-21)
(2015)黃刑初字第609號
公訴機關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崔某甲,個體。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青島市第四看守所。
辯護人王華,山東承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崔某乙,工人。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5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F羈押于青島市第四看守所。
辯護人馬德江,山東陵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以青黃島檢公刑訴(2015)4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犯搶劫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董蕙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因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提出延期審理建議,本院決定對該案延期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月7日23時許,被告人崔某甲無事生非,伙同崔某乙在青島市黃島區中魯時空網吧內將被害人王某某、張某某叫到網吧門外。王某某、張某某二人向崔某甲多次道歉仍未能使崔某甲滿意。崔某甲、崔某乙及一名叫“阿杰”的男子(又名“勝利”,具體身份不詳,下同)將二人帶至網吧對面由崔某甲經營的人力勞務公司內,崔某甲、崔某乙持棒球棒毆打王某某、張某某胳膊、背部等部位,崔某甲又通過電話叫來“明明”(在逃),明明到后用拳頭打王某某頭部和面部。崔某甲提出要二人拿錢請吃飯,并從二人身上搜出140元后,由“阿杰”買來燒烤、啤酒后,崔某甲要求王某某、張某某二人共同喝酒,后又指使崔某乙毆打王某某、張某某。次日凌晨2時左右,崔某甲、崔某乙、“明明”放走被害人王某某、張某某離開勞務公司。經法醫鑒定,王某某體表挫傷構成輕微傷,張某某因故拒絕做法醫鑒定,無法確定傷情。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毆打的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崔某甲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崔某甲的犯罪行為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2、崔某甲系初犯;3、崔某甲認罪態度好;4、主觀惡性不大。被告人崔某乙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崔某乙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搶劫罪。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7日23時許,被告人崔某甲無事生非,伙同崔某乙在青島市黃島區中魯時空網吧內將被害人王某某、張某某叫到網吧門外。王某某、張某某二人向崔某甲多次道歉仍未能使崔某甲滿意。崔某甲、崔某乙及一名叫“阿杰”的男子(又名“勝利”,具體身份不詳,下同)將二人帶至網吧對面由崔某甲經營的新程人力勞務公司內,崔某甲、崔某乙持棒球棒毆打王某某、張某某胳膊、背部等部位,崔某甲又通過電話叫來“明明”(在逃),明明到后用拳頭打王某某頭部和面部。崔某甲提出要二人拿錢請吃飯,并從二人身上搜出140元后,由“阿杰”買來燒烤、啤酒后,崔某甲要求王某某、張某某二人共同喝酒,后又指使崔某乙毆打王某某、張某某。次日凌晨2時左右,崔某甲、崔某乙、“明明”放走被害人王某某、張某某離開勞務公司。經法醫鑒定,王某某體表挫傷構成輕微傷,張某某因故拒絕做法醫鑒定,無法確定傷情。
以上事實,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有發破案經過,證實二被告人到案的經過情況;有戶籍證明,證實二被告人的身份情況;有二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證實案發的相關情況;有辨認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上述證據均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犯搶劫罪指控的事實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定性本院認為應為尋釁滋事罪,依法予以糾正。對于辯護人所提二被告人不構成搶劫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采納。對于辯護人所提崔某甲系初犯、認罪態度好的辯護意見,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采納。對于辯護人所提崔某甲主觀惡性不大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崔某甲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崔某乙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侯 風
審 判 員 吳 娟
代理審判員 王德成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陸明娟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