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822號
——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2015-9-6)
(2015)北刑初字第82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甲,系某投資置業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第一看守所。
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以青市北檢公刑訴(2015)6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佳、張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甲因與被害人黃某有矛盾,遂讓被告人王某、朱某(已判刑)幫助尋找黃某。2012年11月5日0時許,王某、朱某在本市市北區東阿路與館陶路路口遇到黃某后,王某電話聯系高某甲,高某甲到達現場后與王某、朱某對黃某進行威嚇和毆打;接著將黃某挾持到本市市南區八大峽海邊,在車上對黃某繼續毆打;三人后又將黃某挾持至本市市北區邱縣路X號某小區一號樓二單元X戶內,期間高某甲持木棍毆打黃某并強迫其寫下欠條一份。后經法醫鑒定黃某的右眼部及左股外側多處皮膚軟組織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高某甲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具有毆打情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甲系自首。
被告人高某甲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供認。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高某甲因與被害人黃某因生意合作產生矛盾,遂讓被告人王某、朱某(均已判刑)幫助尋找黃某向其討債。2012年11月5日0時許,被告人王某、朱某在青島市市北區東阿路與館陶路路口遇到黃某后,王某隨即打電話聯系高某甲,高某甲到達現場后與王某、朱某對黃某進行威嚇和毆打,接著將黃某挾持到青島市市南區八大峽海邊,在車上對黃某繼續毆打。三人又將黃某挾持至青島市市北區邱縣路X號某小區一號樓二單元X戶內,期間高某甲持木棍毆打黃某并強迫其寫下欠條一份,后將被害人放走。經法醫鑒定黃某的右眼部及左股外側多處皮膚軟組織損傷,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后被告人高某甲到公安機關投案。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公安機關的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高某甲的到案情況。
2、本院(2014)北刑初字第154號起刑事判決書證實,本案的事實以及被告人高某甲的同案犯王某、朱某被判刑的情況。
3、公安機關繪制的現場圖證實,案發現場的方位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高某乙的證言證實,2012年11月5日0時許,其與朋友黃某在青島市市北區東阿路與館陶路路口,黃某被一五十多歲的中年男子與兩名男青年圍打,五十多歲的男子稱黃某欠他債務并讓其作個見證。其隨后其與該三名男子及黃某一起到市南區八大峽海邊及市北區冠縣路一處居民樓內,該三人威脅、毆打黃某并逼迫黃某寫下還款協議。
證人高某乙對被告人高某甲進行了辨認、確認,對相關案發地點進行了指認。
2、證人董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年底黃某曾經讓其幫忙代賣高某甲交給黃某的花瓶,因未賣出去,黃某與其一起到市北法院體育街附近高某甲的住處,黃某自己拿著花瓶到樓上去歸還給高某甲。
(三)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黃某的陳述證實,其因為高某甲代賣花瓶及和田玉石等事產生糾紛,2012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甲伙同王某、朱某在青島市市北區東阿路與館陶路路口將其挾持到青島市市南區八大峽海邊及市北區邱縣路X號某小區一住戶內,期間三人對其恐嚇、毆打,并強迫其寫下25萬元的還款協議一份。
被害人黃某對被告人高某甲及同案人王某、朱某均進行了辨認、確認。
(四)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
1、被告人高某甲及同案犯王某、朱某的供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均予以供認。三人均相互進行了辨認,均對相關案發地點進行了指認。
(五)鑒定結論
1、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害人黃某的傷情情況。
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均能相互印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甲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予懲處。該在非法拘禁被害人黃某的過程中有毆打情節,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甲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厲建軍
人民陪審員 單美麗
人民陪審員 蘭正宏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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