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膠刑初字第903號
——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2015-8-26)
(2015)膠刑初字第903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漢族,現住山東省高密市。2015年8月20日因本案被山東省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山東省膠州市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膠檢公刑訴(2015)87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19日22時許,被告人趙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紅色彎梁二輪摩托車行至鄭州路與湖州路附近阜安派出所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酒精含量檢測,其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34.26mg/100ml。認為被告人趙某具有初犯、偶犯,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下,并處罰金。
被告人趙某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刑期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趙聯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逄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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