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刑初字第166號
——山東省巨野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巨刑初字第166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巨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閆某甲,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城鎮居民。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3月31日被天津市濱海區公安局漢沽分局漢沽派出所民警抓獲,同日羈押于天津市濱海新區第二看守所;于2015年4月8日被巨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巨野縣看守所。
巨野縣人民檢察院以巨檢公刑訴(2015)1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甲犯詐騙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巨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鳳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閆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巨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5月19日,被告人閆某甲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仍以其兄閆某乙的房產手續作抵押,偽造閆某乙身份信息,從被害人魏某某經營的“尚金投資公司”騙取人民幣8萬元,被害人魏某某扣除一個月利息4800元,將75200元交與被告人閆某甲,被告人閆某甲用于歸還本人欠款或揮霍。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被害人魏某某陳述;2、證人楊某某、閆某乙等人證言;3、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房產抵押協議、借款合同、身份證復印件等;4、被告人閆某甲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閆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閆某甲對指控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閆某甲于2012年5月19日,用偽造的其兄閆某乙身份證,以閆某乙購房手續作抵押,從被害人魏某某經營的“尚金投資公司”抵押借款人民幣8萬元,被害人魏某某扣除一個月利息4800元,將75200元交與被告人閆某甲,被告人閆某甲用于歸還本人欠款或揮霍。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閆某甲家人退贓款5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魏某某陳述,在巨野縣城青年路經營“尚金投資公司”,2012年5月19日,楊某某領著名叫閆某乙的人來公司,帶著購房合同、身份證、收入證明要求抵押借款八萬元,與閆某乙、楊某某到麟居康城小區看完房子,在公司給閆某乙簽訂了抵押借款協議,使用期限一個月,扣除一個月利息4800元,支付借款75200元,借款到期后,閆某乙以各種理由拒不還款,2013年3月向巨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傳喚閆某乙,閆某乙說沒從我公司貸款,其弟閆某甲冒用其身份在我公司貸款。
2、證人證言
(1)楊某某證言,2012年一天,閆某甲說家中急需用錢,經其介紹,閆某甲用名為閆某乙一套房產手續作抵押,提供了閆某乙的身份證及收入證明,并為其作擔保,在魏某某的“尚金投資公司”抵押貸款八萬元,閆某甲說閆某乙是其另一個身份證上的名字,閆某甲用該款歸還他人部分欠款及利息。
(2)閆某乙證言,2013年法院對其傳喚,才知道閆某甲冒用其名字向魏某某抵押借款,借款協議不是本人簽字,抵押的房產手續是本人的,經對魏某某提供的閆某乙的身份證復印件辨認,證明身份證號碼是本人的,照片是閆某甲。
(3)閆某丙證言,證明自2013年知道其次子閆某甲冒用其長子閆某乙的身份,偽造閆某乙身份證,經楊某某借了很多高利貸,閆某甲一直躲在外面,楊某某領人到家要賬的情況。
(4)高某某證言,證明經楊某某介紹,閆某甲先后向其借款二十余萬元,2012年5月,楊某某還其一萬元。
3、書證
(1)戶籍信息,證明被告人閆某甲出生于1980年6月24日及其他身份信息。
(2)抓獲經過,證明2015年3月31日1時許,天津市濱海區公安局漢沽分局漢沽派出所民警賈洪彬、黃國華在漢沽青蘋果網吧,將網上在逃人員閆某甲抓獲。
(3)羈押證明,證明2015年3月31日將閆某甲羈押于天津市濱海新區第二看守所。
(4)房產抵押借款協議、借款合同,證明2012年5月19日,被告人閆某甲以閆某乙的名義,用閆某乙的房產作抵押,向魏某某借款8萬元,使用期限一個月。
(5)交房通知書、儲藏室買賣協議,證明閆某乙在巨野縣麟居康城購買樓房,并與巨野縣房麗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買房協議。
(6)被告人閆某甲偽造的閆某乙的身份證復印件,經閆某乙辨認,證明身份號碼是閆某乙的,照片是閆某甲。
(7)閆某乙身份信息,證明閆某乙出生于1977年2月28日及身份證號碼。
4、被告人閆某甲供述,2012年5月,偽造其哥閆某乙身份證,冒用閆某乙名義,用閆某乙購房手續作抵押,在魏某某的“尚金投資公司”抵押借款8萬元,扣除一個月利息4800元,魏某某支付現金75200元。
上述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閆某甲當庭自愿認罪,退賠少部分贓款,可酌定從輕處罰。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責令退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閆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罰金款限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閆某甲退賠被害人魏某某經濟損失七萬零二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汝景
審 判 員 唐存平
人民陪審員 時 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 記 員 趙 柯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