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鄆刑初字第256號
——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法院(2015-8-27)
(2015)鄆刑初字第256號
公訴機關鄆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某,農民。因涉嫌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F羈押于鄆城縣看守所。
鄆城縣人民檢察院以鄆檢公刑訴(2015)2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振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鄧某在鄆城縣唐廟鄉陳南村鄄巨公路附近從事“壯饃”加工。2015年春節后,被告人鄧某貪圖便宜購進私鹽,在調餡過程中添加該鹽,制作“壯饃”銷售給過往群眾食用。2015年5月26日,鄆城縣鹽業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當場查獲其使用的非食品原料。經鑒定,被告人鄧某使用的鹽產品為工業鹽,含有鉛、砷、亞硝酸鹽等有毒、有害物質。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鄧某的供述,證人汪某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及被告人戶籍證明、破案經過等相關書證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鄧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實供認不諱,對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鄧某在鄆城縣唐廟鄉陳南村鄄巨公路附近從事“壯饃”加工。2015年春節后,被告人鄧某貪圖便宜購進私鹽,在調餡過程中添加該鹽,制作“壯饃”銷售給過往群眾食用。2015年5月26日,鄆城縣鹽業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當場查獲其使用的非食品原料長舟牌精鹽15袋(50kg/每袋),粉碎鹽20袋并予以先行登記保存。經鑒定,被告人鄧某使用的鹽產品為工業鹽,含有鉛0.38mg/kg、砷3.78mg/kg,亞硝酸鹽0.33mg/kg等有毒、有害物質。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被告人鄧某的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鄧某犯罪時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國家禁用食品添加劑名單。證明工業鹽(工業化學名稱:亞硝酸鹽或亞硝酸鈉)為禁用添加劑。
3、鄆城縣鹽務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證明鄆城縣鹽務局于2015年6月15日將該案以鄧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移送鄆城縣公安局。
4、鄆城縣鹽業局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證實鄆城縣鹽業局對被告人鄧某的長舟牌精鹽15袋(50kg/每袋),粉碎鹽20袋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5、鄆城縣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經過。證明鄆城縣公安局于2015年6月15日對鄧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偵查,2015年6月18日將鄧某傳喚到案后于次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二)證人證言
證人江某、李某證言。證明其在鄧某那里購買過私鹽,然后腌咸菜用了。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鄧某供述。證明其在鄆城縣唐廟鄉陳南村鄄巨公路路北經營“壯饃”攤位。2015年春節后,其為貪圖便宜購買工業鹽用于調餡加工“壯饃”,賣給過往的群眾,并且期間其還向群眾出售過工業鹽,鄆城縣鹽業局于2015年5月26日檢查時,將其存放的工業鹽先行登記保存并抽樣取證。
(四)鑒定意見
山東省鹽及鹽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的檢測報告。證明鄆城縣鹽務局送檢的工業鹽含有鉛0.38mg/kg、砷3.78mg/kg,亞硝酸鹽0.33mg/kg。
(五)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鄆城縣鹽業局制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鄆城縣鹽業局現場勘驗檢查情況。
鄆城縣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證明被告人鄧某無犯罪前科,其所在鄉鎮、行政村社區矯正組織健全,具有監管能力,愿意對其監督改造。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犯了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鄧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可從輕處罰。其確有悔罪表現,不具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禁止被告人鄧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三、對鄆城縣鹽業局查獲被告人鄧某的長舟牌精鹽15袋(50kg/每袋),粉碎鹽20袋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晁岳強
人民陪審員 王樂齋
人民陪審員 鞏建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馬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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