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初字第126號
——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成刑初字第126號
公訴機關成武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農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成武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成武縣人民檢察院以成檢公訴刑訴(2015)1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成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良坤、安二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成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6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魯R×××××號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成武縣孫寺鎮劉樓村東西公路“九八二四四”號線桿處時,與前方同向步行的許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許某因顱腦損傷而死亡。事故發生后,劉某駕車逃離現場。經責任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4年12月16日22時,被告人劉某至成武縣交警大隊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
被告人劉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魯R×××××號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成武縣孫寺鎮劉樓村東西公路“九八二四四”號線桿處時,與前方同向步行的許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許某因顱腦損傷而死亡。事故發生后,劉某駕車逃離現場。經責任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4年12月16日22時,被告人劉某至成武縣交警大隊投案。
經成武縣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被告人劉某賠償給被害人親屬2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被害人許某,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
2、駕駛證、行駛證,證實劉某持有C1駕駛證,魯R×××××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系其本人。
3、受案登記表、破案經過,證實事故發生后,過路群眾撥打了報警電話,110指揮中心轉警。被告人劉某駕車逃逸,于當日22時投案,如實供述了事故發生經過。
4、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5、協議書、賠償憑證、諒解書,證實被告人劉某賠償給被害人親屬2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6、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事故照片一宗,證實事故現場位于成武縣孫寺鎮劉樓村東西公路“九八二四四”號線桿處,被告人不在現場,及現場的詳細狀況。
7、成武縣公安局法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證實許某系顱腦損傷而死亡。
8、被告人劉某供述和辯解,證實2014年12月16日18時許,他開車從孫寺白莊出發由西向東行駛到孫寺鎮崔莊家后東西公路上時,對面過來一輛出租車,沒有會燈,就直接撞到了前方的行人身上。事故發生后,因害怕挨打,就離開了現場,后來就步行去了派出所,并由家人陪同去了交警隊投案。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應認定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對被害人近親屬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諒解,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根據本案具體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牛穩平
審 判 員 呂超玉
人民陪審員 曹彥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慧慈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