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刑初字第95號
——山東省鄄城縣人民法院(2015-8-24)
(2015)鄄刑初字第9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鄄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英文名Leon,男,戶籍地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住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3年4月1日被鄄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10月9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6月4日被鄄城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朱海峰,山東誠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鄄城縣人民檢察院以鄄檢公刑訴(2015)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鄄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鄭亞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朱海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鄄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10年9月,深圳市福田區居民戴某某在菲律賓馬尼拉市馬卡蒂地區租賃一套別墅,在美國KT機房租用服務器,在互聯網上建立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供人賭博,該網站設置二十余種賭博方式在中國吸收大量參賭人員。2010年9月至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張某某受雇于該賭博網站從事市場推廣工作,并自2010年10月起擔任網站推廣部經理職務負責該網站的市場推廣工作,參與賭博網站的管理和經營并領取固定高額工資。被告人張某某任職期間,該賭博網站中國內陸參賭人數累計282人,其本人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9.6萬余元。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將全部贓款退交公安機關。
針對以上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電子證據、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且情節嚴重,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無辯解意見。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2、被告人張某某主動脫離犯罪團伙,具有犯罪中止行為;3、被告人張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4、涉案贓款全部退回;綜上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自2010年9月,深圳市福田區商報東路149號景鵬大廈3棟7D房居民戴某某在菲律賓馬尼拉市馬卡蒂地區租賃一套別墅,租用美國KT機房的服務器,在互聯網上建立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供人賭博,該網站設置二十余種賭博方式,吸收山東省、上海市等20余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大量人員參賭。2010年9月至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張某某受雇于該賭博網站從事市場推廣工作,并自2010年10月起擔任網站推廣部經理職務負責該網站的市場推廣工作,參與賭博網站的管理和經營并領取固定高額工資。被告人張某某任職期間,該賭博網站中國內陸參賭人數累計282人,其本人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9.6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將全部贓款退交公安機關。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張某某犯罪時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2)發破案經過,證實被告人張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一案,由菏澤市公安局指定鄄城縣公安局管轄,鄄城縣公安局于2012年6月21日對該案立案偵查,2013年4月1日被告人張某某被抓獲。
(3)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員工工資表,證實被告人張某某于2010年10月擔任推廣部經理,當月工資為人民幣1.2萬元。
(4)歡樂谷娛樂城周例會會議記錄2份,證實被告人張某某于2010年12月6日、2011年3月15日作為推廣部代表列席會議。
(5)鄄城縣公安局提取的離境情況記錄,證實被告人張某某于2010年9月14日、2010年11月23日、2011年3月10日、2011年5月1日,四次離境去菲律賓。
(6)山東非稅收入繳款書,證實2013年9月9日,被告人張某某將非法所得退交至鄄城縣公安局。
2、電子數據
(1)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介紹及進入網站注資參賭程序--電腦截圖,證實利用百度搜索可以顯示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網頁;點擊免費開戶、填寫開戶資料并提交申請,顯示會員管理頁面;點擊會員管理,進入設置程序,點擊綁定銀行增加銀行卡,設置真實的銀行卡信息并確定銀行卡已經開通網上銀行;設置成功后,返回會員中心并點擊存款,付款有兩種方式:一是銀行卡付款;二是第三方支付(環訊支付),可以用任何一個開通網銀的銀行卡支付。付款后,客服人員會將錢打入會員的游戲賬號中;完成支付后,返回會員中心,點擊額度操作,輸入想轉入的金額,進入游戲;進入游戲網頁后,游戲類別有BBIN真人娛樂、AG旗艦廳、多平臺競猜、BBIN體育專場等,其中BBIN真人娛樂中又有百家樂等游戲;會員可以按照提示操作將賭資退回到自己的銀行卡中;該網站有幾種方式讓會員拉攏人員來賭博,如推薦好友加入、加盟代理;在該賭博網站加盟代理方式和要求:代理分為1-3級代理及高級代理共四個等級,獲取傭金的比例按照有效玩家人數分別為純利潤的35-50%不等。
(2)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網上推廣信息—電腦截圖證實,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工作人員利用QQ空間、騰訊微博發信息、回復信息等方式宣傳該網站。
(3)歡樂谷娛樂城網站首頁、游戲頁面、開戶頁面、代理申請頁面的電腦截圖,證實網站首頁顯示歡樂谷娛樂城,網址顯示為http://001.happy001.biz/cn/。游戲頁面顯示旗艦廳上有百家樂A、B、C、D、E,龍虎斗、輪盤、骰寶、溫州牌九等游戲項目,網址顯示為http://777.happy168.biz/。開戶頁面顯示申請開戶所需填寫的信息,網址顯示為http://www.happy1666.com/cn/kaihu.html。代理申請頁面顯示代理注冊需要填寫基本信息情況。
(4)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互聯網電子證據資料下載,證實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是中文版的,在互聯網上設置二十余種賭博方式供華人賭博,該網站在菲律賓注冊登記,服務器在美國、香港、亞太地區,網站域名有一千多個。
(5)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代理人員一覽表、部分代理人員名下參賭人員情況統計電子表格及制作說明、數據庫提取山東參賭會員一覽表、鄄城縣公安局出具的辦案說明,證實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數據庫需要安裝專業軟件在線查看,截止2012年6月,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共注冊山東籍部分活躍參賭人員663人,有效注冊代理80人,涉及到廣東省、山東省、上海市等22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根據提取保存的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后臺數據庫整理分析發現,截至2011年5月31日,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共有注冊會員282人。
3、辨認筆錄
被告人張某某辨認筆錄,證實經被告人張某某依法辨認,蘭某某是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負責程序設計的工作人員,王某某是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的運營總監,周某某是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客服部主管。
王某某的辨認筆錄,證實經王某某依法辨認,張某某是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的工作人員。
4、證人證言
(1)王某某證言,證實2010年6、7月份,自己決定跟戴某某去菲律賓做棋牌游戲網站,并幫戴某某找技術員,自己聯系了張某某,張某某同意去。2010年9月份,張某某、jake(張越)和自己一塊去了菲律賓。戴某某在菲律賓馬尼拉市馬卡蒂地區租賃一套別墅,服務器是租用美國KT機房的,在互聯網上建立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供人賭博,該網站設置二十余種賭博方式吸收了大量中國內陸人員參賭。張某某在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工作了一年左右的時間,負責市場推廣,前兩個月工資是1萬元,以后是1.2萬元,2011年下半年回國。歡樂谷網站每月盈利在五、六百萬到一千萬元不等,2012年3、4月兩個月達到每月二千萬元。
(2)蘭某某證言,證實自己于2011年5月份開始在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工作,負責網絡維護,每月工資1.2萬元人民幣,月初發工資。市場部的負責人是張某某。
(3)周某某證言,證實戴某某把自己帶到菲律賓馬尼拉市歡樂谷賭博網站從事客服工作,該網站公司設在菲律賓,服務器是國外的。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是中文版的,參賭人員都是中國人,主要賭博游戲有百家樂、龍虎、輪盤等。
5、被告人張某某供述,自己的英文名字叫Leon。2010年6、7月份王某某找到自己讓跟著去菲律賓做游戲網站,自己認為能出國又能賺錢,就決定跟王某某去菲律賓。2010年9月份,自己辦完護照去深圳找王某某,王某某和自己等人一塊去了菲律賓馬尼拉市。到了菲律賓自己才知道工作的是賭博網站,該網站服務器是租用美國機房的,是一家面對全球的賭博網站,有專門針對中國國內用戶的中文繁體、簡體版,主要招募華人參賭,實際上參與該網站賭博的大部分是中國內地人,廣東、浙江最多。開始王某某是市場部主管,自己在市場部做市場推廣工作,后來自己要離職,網站為了挽留,讓自己擔任歡樂谷娛樂城市場部經理負責該網站市場推廣。后來自己意識到在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工作違法,于2010年6、7月份就辭職回國了,在菲律賓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工作自己領取工資9.6萬元。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明知戴某某建立的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在互聯網上接受投注供人賭博,仍受雇于該網站從事市場推廣工作并擔任推廣部經理職務,領取高額工資,且任職期間中國內陸參賭人數282人,其本人違法所得人民幣9.6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意見正確。被告人張某某在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并非投資者、組織者,只是領取工資的參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故辯護人“被告人張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辯護人“被告人張某某主動脫離犯罪團伙,具有犯罪中止行為”,審查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雖然主動脫離犯罪團伙,但受雇于該賭博網站從事市場推廣工作,并自2010年10月起擔任網站推廣部經理職務負責該網站的市場推廣工作,參與賭博網站的管理和經營并領取固定高額工資,于2011年下半年辭職時,犯罪已經完成,故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被告人自愿認罪”,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交代了在歡樂谷娛樂城賭博網站工作的其他人員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此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某積極退贓并繳納罰金,具有悔罪表現,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依法對其宣告緩刑。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退交在鄄城縣公安局的贓款人民幣9.6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崔占強
審 判 員 王魯梅
人民陪審員 劉慧釗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徐龍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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