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144號
——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2015-8-13)
(2015)河刑初字第144號
公訴機關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農民。因涉嫌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河口區看守所。
被告人牛某某,男,漢族,農民。因涉嫌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審,同年5月29日被河口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男,漢族,農民。因涉嫌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29日被河口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東河檢公刑訴(2015)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牛某某、張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門玉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牛某某、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2013年春,被告人張某某、牛某某、張某伙同牛某甲(已判刑)在河口區義和鎮西河村東北側河口采油廠采油二礦西站至義和站219mm外輸干線上打卡一處。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張某某在其住處容留王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三次,容留尚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四次。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及辨認筆錄等證據,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牛某某、張某的行為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處罰金;對被告人牛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零六個月。
被告人張某某、牛某某、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供認不諱。
經審理查明:
一、破壞易燃易爆設備事實。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牛某某、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河口公安分局油區管理大隊破案經過、證明,河口采油廠采油二礦六隊證明及現場照片,本院(2014)河刑初字第158號刑事判決書,山東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證人趙某某、喬某某證言,同案犯牛某甲供述,被告人張某某辨認牛某某、喬某某照片筆錄,被告人張某辨認牛某某、趙某某照片筆錄,證人喬某某辨認張某某、牛某某、牛某甲照片筆錄,被告人張某某、牛某某、張某分別辨認作案地點筆錄及照片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尚某證言,證人尚某、王某辨認張某某照片筆錄。
另查明,被告人牛某某歸案后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
本案還有以下綜合證據:利津縣公安局網絡安全保衛大隊抓獲經過,河口公安分局油區治安管理大隊辦案說明、提取筆錄、照片及被檢舉人盜竊一案立案決定書,被告人張某某、牛某某、張某戶籍證明。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牛某某、張某以盜竊原油為目的,伙同他人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被告人張某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張某某一人犯數罪,對其應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現,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牛某某、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牛某某、張某積極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罰金自判決執行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牛某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張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韓安民
代理審判員 祁 萌
人民陪審員 沈如立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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