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初字第289號
——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2015-8-14)
(2015)天刑初字第289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米某某,男,住濟南市天橋區。
公訴機關以濟天橋檢公刑訴(2015)3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8月16日4時許,被告人米某某駕駛某號牌輕型普通貨車,沿濼河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濟南市天橋區梁府小區3號樓西側路段處時,因未按道路右側通行、超速行駛,與被害人崔某某由北向南駕駛的無牌照普通正三輪摩托車相撞,致使崔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經法醫鑒定,崔某某損傷屬重傷二級。事故發生后,米某某駕車逃離現場。經交警部門認定,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2月10日,米某某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案發后,米某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318000元,取得被害人諒解。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米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自首的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米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米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㈥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張曉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仇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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