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334號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8-24)
(2015)章刑初字第33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于山東省章丘市,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山東省章丘市,現住山東省章丘市明水清照路繡水公寓5號樓4單元607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1年9月27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以章丘檢公刑訴(2015)3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底某日,被告人侯某某與被害人韓某某因日常瑣事產生矛盾。4月4日3時許,為泄私憤,被告人侯某某酒后持鎬把棍、棒球鎖至章丘市明水匯泉路電影院西側胡同北段韓某某租房處,將韓某某停放于此的魯A835MY白色海馬轎車的前后擋風玻璃、天窗玻璃、右前后門玻璃等多處砸壞,經物價部門鑒定,被毀壞車輛損失價值為7511元。
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侯某某賠償了被害人韓某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同年6月10日,被告人侯某某主動到章丘市公安局明水第一派出所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侯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報案記錄、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章丘市公安局明水第一派出所出具的辦案說明、被砸汽車照片、和解協議書、刑事諒解書、(2011)章刑初字第277號刑事判決書及執行通知書、被告人侯某某的戶籍信息、被害人韓某某的陳述、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山東省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侯某某有犯罪前科,再次犯本罪,對其酌情予以從重處罰。案發后,被告人侯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對被告人侯某某予以從輕處罰。本案中,被告人侯某某此次犯罪情節較輕,且案發后積極賠償了被害人韓某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考慮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被告人侯某某適用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張曉琦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