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224號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8-14)
(2015)章刑初字第22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于山東省章丘市,漢族,大專文化,農民,住山東省章丘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以章丘檢公刑訴(2015)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馬玉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11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牌照為魯A567B8號的小型普通客車,沿本市鐵道北路左轉彎車道由東向西直行至雙山大街路口處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西轉彎行駛的韓某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韓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鑒定,被害人韓某某系顱腦損傷而死亡。經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韓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另經法庭審理查明,1.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李某某賠償被害人韓某某近親屬計人民幣30000元,獲得了被害人韓某某近親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報案記錄、歸案記錄,證人韓某甲的證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六張、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山東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章丘市公安局法醫學尸體檢驗報告、尸檢照片九張、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2014)章民初字第2828號民事判決書、無犯罪記錄證明、諒解協議及被告人李某某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未謹慎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案發后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即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徐珊珊
人民陪審員 徐文娟
人民陪審員 車淑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彭克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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