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309號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8-13)
(2015)章刑初字第309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于山東省章丘市,漢族,大專文化,臥龍電氣章丘海爾有限公司工人,住山東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以章丘檢公刑訴(2015)3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馬玉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1日16時許,在章丘市黃河鎮王家圈村,被害人常某某與被告人王某某之妻宮某某因農田灌溉問題發生糾紛,被告人王某某見狀用鐵锨拍打常某某頭部,造成常某某左側顳葉腦挫裂傷、左顳部硬膜下血腫、右側顴弓骨折。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常某某頭部損傷為輕傷一級,面部損傷為輕傷二級。
案發當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母親侯某某的陪同下到章丘市公安局呂家寨派出所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常某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報案記錄、受案登記表、破案經過、歸案經過、被害人常某某的住院病歷、情況說明、協議書、諒解書、證明、被告人王某某的戶籍信息及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證人侯某某、宮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證言,被害人常某某的陳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章丘市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此次犯罪前并無受到刑事處罰的記錄,歸案后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常某某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考慮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對被告人王某某適用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曉琦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