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刑初字第274號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8-20)
(2015)章刑初字第274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某,男,1963年1月6日出生于山東省章丘市,漢族,高中文化,章丘市黃河鎮東野郭寨村黨支部書記,住山東省章丘市。因涉嫌犯貪污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軍、王友翠,山東魯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以章丘檢公刑訴(2015)2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某犯貪污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7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某及其辯護人王軍、王友翠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法庭審理查明:自1999年7月始,被告人韓某某任章丘市黃河鎮東野郭寨村黨支部書記。在2012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韓某某在協助政府對種糧大戶基礎信息核實、小麥種植面積核定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虛報個人承包的耕地面積,騙取國家種糧大戶補貼資金、小麥綜合直補資金63390元,后非法占為己有。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2年12月,被告人韓某某在協助政府從事種糧大戶基礎信息核實工作中,虛報個人在章丘市黃河鎮東野郭寨村承包耕地面積150畝,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信息核實表村(居)證明上予以審核通過,騙得國家種糧大戶補貼資金34500元。
2.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韓某某在協助政府從事小麥種植面積核定工作中,虛報個人在國營章丘農場承包耕地面積321畝,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小麥種植面積匯總表上予以核定通過,騙得國家小麥綜合直補資金28890元。
2015年章丘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在調查章丘市黃河鎮相關涉農資金時,發現被告人韓某某涉嫌虛報種植面積套取國家補貼資金。2015年3月19日,辦案人員電話通知韓某某到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接受詢問,被告人韓某某自行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韓某某將所得贓款63390元上繳至章丘市人民檢察院。
上述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予以確認的章丘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出具的案件說明、扣押財物文件清單,章丘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黃河信用社活期存款賬戶明細、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賬戶明細、預算撥付憑證、中國農業銀行轉賬支票、黃河鄉財政所家電下鄉補貼專戶活期存款賬戶明細、韓某某個人業務轉賬憑證、國營農場承包費收取憑證,2012年山東省種糧大戶資格初審表、章丘市黃河鎮人民政府出具的《關于種植大戶有關情況的說明》、濟南市種糧大戶基礎信息核實表、2013年山東省種糧大戶基礎信息審核統計表、國營章丘農場土地承包合同、章丘市黃河鎮東野郭寨村村委承包合同,《山東省農業廳、財政廳、監察廳關于核對2013年度小麥種植面積的通知》及濟南市、章丘市的轉發文件、《山東省財政廳、農業廳、糧食局、農村信用聯社合作社關于印發的通知》、《濟南市關于認真核實種糧大戶基礎信息的緊急通知》,中國共產黨章丘市黃河鎮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中共黃河鎮委關于全鎮各村黨支部換屆選舉結果的批復,證人韓某甲、鄭某某、寧某某、韓某乙、劉某某、李某某、趙某某、韓某丙、張某某、徐某某、韓某丁、劉某甲的證言,被告人韓某某的供述及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身為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國家補助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山東省章丘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
關于被告人韓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韓某某系自首,應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韓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韓某某虛報的國營章丘農場321畝土地而獲得的小麥直補款不屬于騙取國家財產,侵犯的是實際承包經營者的個人財產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身為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國家補助款,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韓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韓某某積極退贓,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應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主動退贓,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韓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章丘市人民檢察院的贓款人民幣6339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牛魯敬
人民陪審員 靳 霞
人民陪審員 劉 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楊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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