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刑初字第281號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5-8-14)
(2015)市刑初字第281號
公訴機關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臺前縣,漢族,大學文化,無業,住河南省臺前縣,2009年9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五百元,同年12月20日刑滿釋放,2011年7月16日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一年,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濟南市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濟市中檢公刑訴(2015)2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20時許、21時許,在濟南市市中區濟南大學西校區大操場西側欄桿處,趁無人之機,盜竊失主賈某某現金900元、失主高某某小米紅米1S型手機1部(價值420元)、現金50元。同年5月5日7時許,郭某某在濟南市市中區七賢街道辦事處后龍村紅浪網吧內上網時,扒竊失主楊某某OPPO牌R8007型手機1部(價值1398元)。綜上,被告人郭某某盜竊作案3次,價值共計2768元。同年5月5日,郭某某在濟南市市中區前龍花園一網吧內上網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從其身上查獲被盜OPPO手機、小米手機等物品。經訊問,郭某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主動供述了公安機關尚不掌握的盜竊賈某某現金的犯罪事實。案發后,追回被盜小米手機、OPPO手機已分別發還失主高某某、楊某某,追回被盜現金300元已發還失主賈某某。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且具有如實供述罪行、部分退贓的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郭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郭某某退賠失主賈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六百元,退賠失主高某某經濟損失人民幣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代理審判員 郭安琪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 趙桂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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