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陽刑初字第122號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5)濟陽刑初字第12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于山東省濟陽縣,漢族,大學文化,原任某縣某局某處副主任,住濟陽縣。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濟陽檢公刑訴(2015)1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濫用職權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白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12月14日,時任某縣某局某處副主任的劉某某,因熟人請托,明知王某某持假身份證件,仍為王某某、楊某甲辦理了結婚登記。導致葛某的身份證號碼被冒用,致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同時嚴重損害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影像資料、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構成濫用職權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某沒有提出辯解和異議,請求免予刑事處罰。
經法庭審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劉某某擔任某縣某局某處副主任。2006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劉某某在明知新市鎮前寨村村民王某某的身份證件(冒用到葛某的身份證號)是虛假的情況下,為楊某甲、王某某辦理了結婚登記。2013年10月30日被害人葛某到某縣某局開具單身證明被拒絕,給葛某個人婚姻登記和工作生活帶來了障礙,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后通過技術處理方得以解決。同時,齊魯電視臺《每日新聞》和山東電視臺生活頻道《生活幫》也報道了此事,嚴重損害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案發后,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劉某某經濟陽縣紀委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主體身份證明:某縣某局濟陽民發(2002)14號文件證明:2002年4月30日關于公布中層干部任職的通知,劉某某任某縣某處副主任,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王某某與楊某甲申請結婚時提交的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證實:王某某于2006年12月14日與楊某甲申請結婚時提交的證件顯示身份證號:。
(3)楊某甲、王某某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結婚登記告知單、結婚登記審查處理結果表、結婚證復印件證實:某縣某局于2006年12月14日準予楊某甲、王某某登記(身份證號:),李某甲簽字。
(4)王某某戶籍查詢結果單、新市派出所證明及王某某真實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證實:王某某真實的身份證號:,王某某無身份證號碼變動記錄,無其他身份證號碼。
(5)葛某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聲明書、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恢復其未婚身份的請求,來訪登記表證實:葛某于2013年10月30日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向中央巡視組提交訴求的情況。
(6)葛某戶籍信息證實:葛某的身份信息,身份證號:。
(7)濟陽縣法院裁定書一份證實:2013年11月12日葛某向濟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4年1月13日濟陽縣人民法院因超出訴訟時效駁回葛某起訴。
(8)山東廣播電視臺出具的收視率明細證實:2013年10月31日齊魯臺《每日新聞》和2013年11月1日生活頻道《生活幫》節目的收視率情況。
(9)戶籍證明:劉某某的真實身份,犯罪時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10)發破案經過證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劉某某經濟陽縣紀委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2、影像資料齊魯電視臺《每日新聞》、山東生活頻道《生活幫》采訪光盤證實:山東電視臺對此事的報道情況。
3、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甲的證言證明:2006年12月份,自己明知王某某身份證件有問題,仍礙于領導劉某某的情面為楊某甲和王某某辦理了結婚登記。
(2)證人楊某甲的證言證明:2006年12月14日我和王某某登記結婚,當時王某某年齡不夠,我妹妹楊某乙托田某某辦了個假身份證,田某某領著我、楊某乙和王某某到某縣某局,找了劉主任,后來劉主任就領著我和王某某到了婚姻登記處,讓那個女登記員給我們辦了登記。事后葛某來找過我讓我幫他恢復單身,電視臺也播出了這事。
(3)證人楊某乙的證言證明:哥哥楊某甲著急結婚,但王某某年齡不夠,又已懷孕,我通過我對象找到了田某某,并給了他一些費用,2006年12月14日下午田某某領著我、楊某甲、王某某去民政局辦理好了結婚。楊某甲、王某某登記用的是假的身份證,田某某辦理的。
(4)證人田某某的證言證明:王某某年齡不夠,但是著急結婚,楊某乙通過任超找到了我,給了我五千塊錢。我先是幫王某某辦理了假身份證件和戶口信息,2006年12月14日上午,楊某甲、王某某持假身份信息未能登記結婚;當日下午,我通過程某某找到時任某縣某局某處副主任的劉某某,楊某甲、王某某持假身份證件登記結婚了。
(5)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明:我和楊某甲準備結婚的時候年齡不夠,楊某乙托人幫我辦理了假的身份證、戶口本等證件,2006年12月14日上午,二人持假的身份證件未能登記成功,下午我們通過找一個三四十歲的女的,辦理好結婚登記。2013年10月份左右,被冒用身份證信息的葛某,找到我娘家,要求幫忙回復她的單身。后電視臺也播放了此事。
(6)證人程某某的證言證明:2006年,田某某找我說他有個親戚想結婚,年齡不太夠,聽說我老公的姐姐是在民政局工作,請求我居間介紹相互認識,讓我在民政局工作的姐姐幫忙。后我給劉某某打電話,劉某某說:“讓她來我辦公室就行。”
(7)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明:2013年我聽鄰居說,我們村葛某上電視了,葛某還沒結婚,但是去登記的時候就是登記不上,原來她的身份證號已經被別人用來進行了結婚登記。第三天鎮上的副鎮長叫我去鎮上,民政局的副局長馬某某說葛某的身份證被別人冒用進行了結婚登記,葛某想起訴某縣某局,想帶著我去濟南找葛某說說情。到了濟南葛某的父親沒見我們,說這件事對他們的傷害很大,不愿意和談。后葛某把我們帶到律師事務所,馬某某和葛某的律師談,后來葛某還是起訴了某縣某局。
(8)證人趙某某的證言證明:葛某是我外甥女,2013年的時候,我聽葛某的母親說葛某的身份證號被冒用,不知道被誰用來登記結婚了。葛某想買房子、結婚都辦不了,急的全家人都不行,后來去法院告他們,還去濟南上訪,鬧了很大的動靜,反正是影響不小。
(9)證人葛某某的證言證明:我女兒葛某2013年過完國慶節準備買房子結婚,需要單身證明,去某縣某局開單身證明。后來得知葛某的身份證件號被別人冒用拿來登記結婚。開不出單身證明,我女兒就給電視臺的記者打電話反映此事,后來葛某就到處找人、上訪,對孩子的工作造成不小的影響。去法院起訴,都不支持我們。電視臺的報道也讓我們一時間成了“名人”,給我們帶來極大的困擾。再后來中央巡視組到了濟南,我女兒找到中央巡視組,才解決了問題。這事給我們全家的生活造成很大困擾,對我女兒的名譽造成的損失也很大。
(10)證人馬某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10月30日葛某來開婚姻狀況證明,在婚姻登記系統中輸入葛某的身份證號,顯示王某某于2006年12月14日和楊某甲進行婚姻登記,葛某要求我們刪除王某某和楊某甲的婚姻登記信息,但是我們無法刪除。第二天葛某帶著記者前來,楊某甲也承認了王某某的身份證是他花五千元錢辦的假身份證,葛某要求民政局刪除王某某虛假的登記信息,我給予了不能刪除的答復。第三天齊魯電視臺就以“未婚女青年被結婚”的標題進行了報道。2013年11月12日收到濟陽縣人民法院的傳票,葛某對某縣某局提出了行政訴訟,后來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駁回了葛某的訴訟請求,葛某上訴,二審法官還進行了調解,葛某還是不答應,最后濟南中院也駁回了她的訴求。葛某當天下午就去了山東省信訪局,第二天山東省信訪局的工作人員就叫我去信訪局接待了葛某,仍是沒有效果。當時,正好中央巡視組來了濟南,葛某找到中央巡視組,巡視組將葛某的問題直接轉到了省委辦公廳,省委又將這件事轉到了濟南市市委,市委交給濟南市紀委查辦,濟南市紀委要求濟陽縣紀委具體負責案情。后通過技術處理方得以解決葛某的問題。
4、被害人葛某的陳述證明:2013年10月份,我準備買房子結婚,需要提交單身證明,我去某縣某局開單身證明,工作人員告知我已經進行登記結婚了,我的身份證號:在2006年12月14日被一個叫王某某的人和一個叫楊某甲的結婚了,無法開具單身證明。2013年10月30日我去垛石鎮派出所,確認我的身份證號:沒有和別人重號,是被別人盜用了。第二天我聯系了齊魯臺和生活幫的記者去新市鎮找盜用我身份信息的王某某和楊某甲,兩人承認因王某某年齡不夠,又急著結婚才通過托人造了個假身份證辦的結婚登記。下午我和電視臺的記者又找到了某縣某局的工作人員,無果;2013年11月12日我向濟陽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某縣某局恢復我的合法權益。但法院以超過訴訟時效不支持我的訴求。法院居中調解,仍是未果。提出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是駁回了我的訴求。又給山東省民政廳打電話反映我的情況,民政廳的工作人員也沒有給我解決。2014年3月31日我直接去了山東省信訪局,4月1日,山東省信訪局將某縣某局的馬某某局長叫來,準備給我們調解,可是馬某某局長還是說改不了,無果而告終。當時正好是中紀委巡視組來濟南,我就去了巡視組。后來濟陽縣紀委的來了,要了我的相關資料,大概一個月左右,紀委工作人員告訴我事情已經辦好。
2013年10月31日齊魯電視臺每日新聞報道了此事,2013年11月1日山東電視臺的生活幫也報道了此事。這件事轟動很大,給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很大的傷害,嚴重影響我的生活和工作。
5、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證明:2002年至2007年在某縣某局某處副主任,主要負責辦理結婚、離婚登記,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件的真偽。2006年12月14日,田某某帶著兩個結婚登記的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