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陽刑初字第118號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法院(2015-8-14)
(2015)濟陽刑初字第11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于山東省濟陽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濟陽縣,因涉嫌犯濫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濟陽檢公刑訴(2015)1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濫伐林木罪一案,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玲潔、溫明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自己栽種的147棵楊樹砍伐。經濟陽縣林業局鑒定,涉案林木蓄積32.1209立方米。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戶籍證明信、《抓獲經過》等書證,證人李某乙、唐某乙、張某乙的證言,勘驗檢查筆錄,《無證采伐林木案蓄積統計表》、《證明》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濫伐林木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周某某沒有提出辯解和異議。
經法庭審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自己栽種的位于濟陽縣垛石鎮里仁官莊村西北角、南北溝兩側的147棵速生楊賣掉,由他人無證采伐。經濟陽縣林業局鑒定,涉案林木蓄積32.1209立方米。
公安機關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偵查。被告人周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直接到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周某某繳納罰金5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濟陽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信證實:被告人周某某的自然身份情況。
2、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承包合同》證明:2005年3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就村北公路一地段使用權同里仁官莊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1日。
3、濟陽縣林業局出具的《證明》證明:被告人周某某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4、濟陽縣公安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明:本案的案發情況,以及被告人周某某具有經傳喚到案的情節。
5、被告人周某某提交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證明:被告人周某某繳納罰金5000元。
6、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27日10時許,李某乙等人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濟陽縣垛石鎮里仁官莊西北角采伐其從周某某處購買的楊樹。經濟陽縣林業局工作人員初步勘查,確定被采伐的楊樹共計147棵,材積39.4323立方米。原樹主周某某亦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7、證人李某乙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的一天,其與垛石鎮里仁官莊的唐某乙以27000元的價格買下了周某某位于里仁官莊村西北角南北溝兩側的147棵樹,材積39立方米。8月27日,兩人在沒有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人員采伐樹木時,被林業部門的工作人員發現并報警。
8、證人唐某乙的證言證明:2014年8月,其同李某乙購買了周某某位于濟陽縣垛石鎮里仁官莊村西北角南北溝邊的147棵樹木,材積39立方米,價格為27000元。8月27日,其在未辦理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人員采伐樹木時,被林業部門的工作人員發現并報警。
9、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及當庭供認證明:大約十多天前,其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將位于本村西北角南北溝兩側的140余棵速生楊樹賣給廟廊的一個老頭和本村的唐某乙,一共賣了27000元錢。采伐林木時,其沒有在場,也不知道是誰采伐的。2014年9月23日,垛石派出所的民警因其濫伐林木的事給其打電話,讓其到派出所來一趟,其就去了派出所。
10、濟陽縣林業局出具的《周某某無證采伐林木案蓄積統計表》及《證明》證明:被告人周某某無證采伐楊樹147棵,蓄積32.1209立方米。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森林法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濫伐林木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在犯罪事實已被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直接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視為自首;積極繳納罰金,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劉 剛
人民陪審員 高培華
人民陪審員 于明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路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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