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濟陽刑初字第177號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法院(2015-9-1)
(2015)濟陽刑初字第17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于山東省臨邑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臨邑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濟陽縣看守所。
辯護人甄鐵柱,山東德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濟陽檢公刑訴(2015)1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被害人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主持調解后雙方達成調解。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8月31日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溫明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甄鐵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月24日18時許,在濟陽縣濟陽辦事處武家村的“農家香”飯店包間里,被告人李某某因瑣事和王某某發生爭執,爭執中李某某扔出的茶杯打中王某某左眼眉處和左側面部。經法醫鑒定,王某某面部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書證、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某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對于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未提出異議和辯解。
經法庭審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朱某某等人租用被告人李某某的轎車從臨邑縣到濟陽縣找王某某討要工錢,王某某支付部分工錢后邀請朱某某等人在濟陽吃飯。當日下午18時許,王某某、同村的王某某與朱某某等人在濟陽縣武家村的“農家香”飯店吃飯。吃飯期間,王某某與李某某為王某某能否短時間內叫人來飯店的問題發生爭執,過程中王某某與李某某分別持茶具、酒杯互扔對方。其中,被告人李某某扔出的茶杯打中王某某的左眼眉處和左側面部,經鑒定,王某某面部三處創口累計長度6.5cm,構成輕傷二級,右頂枕部頭皮血腫構成輕微傷。
2015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濟陽縣公安局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后李某某的家屬積極賠償了被告人王某某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
1、臨邑縣公安局出具的戶籍證明信證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身份情況,犯罪時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2、濟陽縣公安局濟陽派出所出具的發破案經過證明:被告人李某某被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情況。
3、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諒解書證明: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達成了賠償協議,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二、濟陽縣公安局濟陽派出所出具的現場勘驗筆錄及傷情照片證明:案發現場的位置、人員受傷等情況。
三、濟陽縣公安局出具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明:被害人王某某面部三處創口累計長6.5cm,構成輕傷二級,右頂部頭皮血腫構成輕微傷。
四、證人證言
1、證人朱某某、萬某某的證言基本一致均證明:2015年1月24日14時許,其二人與閆某某、董某某租用李某某的轎車來濟陽找王某某討要工錢,王某某支付部分工資后邀請其五人到飯店吃飯。下午18時許,王某某與同村的王某某一塊與其五人在武家村村東的“農家香”飯店吃飯。期間,朱某某沒有喝酒,其余的人都喝了不少。準備吃飯的時候,王某某說他打個電話內弟馬上就到,當時大家都持懷疑態度,王某某打過電話不一會其內弟就到了,大家坐下后,王某某就對王某某的內弟說剛才打賭看他能不能過來的事情,還不斷重復李某某與他打賭的事情,李某某說沒有打賭,因為當時都喝了酒,說話嗓門很高,王某某站起來,用手拍著桌子,隨即用一個東西朝李某某打了過去,一會又拿著一個杯子砸向李某某,李某某也拿杯子、茶具打王某某,先是打在胸部、第二遍的時候打在了王某某左側眼角附近的位置,當時王某某的眼角附近流血了。
2、證人董某某、王某某、閆某某的證言基本一致均證明:2015年1月24日18時許,在濟陽縣濟陽辦事處武家村村東的“農家香”飯店包間里,李某某和王某某發生爭執,李某某和王某某互相用茶杯、酒杯、餐具等物品砸向對方的身體,在這個過程中,李某某扔出的一個白瓷茶杯打在了王某某的臉上,王某某左臉、左眼眉處有幾處傷口。
3、證人高某(王某某內弟)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24日下午,王某某打了好幾遍電話讓其去“農家香”飯店,到了飯店坐下沒說幾句話,就看見王某某和一個臨邑的小伙子吵了起來,其看見打架就生氣出了飯店,后等其返回飯店的時候發現王某某捂著臉離開飯店,
4、證人曹某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1月24日18時許,其在飯店吧臺聽見王某某和其中的一個人在包間內爭吵起來,還聽見拍桌子及玻璃酒杯、茶杯、餐具等物品摔碎的聲音,沒看見打仗的具體過程,后來看見王某某的臉上受傷流血,聽說是一個二十多歲的較胖的青年男子打的。
五、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證明:2015年1月24日下午,王某某叫其與臨邑來的五個人一塊去武家村村東的“農家香”飯店吃飯,在吃飯過程中,其與李某某因為說話發生爭執,李某某從桌上摸起玻璃酒杯、白瓷茶杯沖其扔過來,其也用東西扔李某某。在這個過程中,李某某扔出的一個白瓷茶杯打在其的臉上,將其左眼眉處和面部打傷。
六、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與上述證人證言基本一致,證明了案發的時間、地點及其用茶杯將王某某面部打傷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某使用鈍器,致人一處輕傷二級、一處輕微傷,量刑時酌情從重考慮;其經電話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關于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系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 曾曉梅
審判員 劉 剛
審判員 劉文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 路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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