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城刑初字第215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5-8-21)
(2015)歷城刑初字第215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4年1月8日出生于黑龍江省望奎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黑龍江省望奎縣。因本次盜竊于2015年4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濟南市第二看守所。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濟歷城檢公刑訴(2015)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鮑彥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因缺錢遂起盜竊歹意,于2015年4月1日上午6時許,在濟南市歷城區花園路群康大廈三樓的尖峰網吧內,趁在此上網的被害人時某某睡覺之際,盜竊其黑色單肩背包一個,內有錢包一個、步步高手機一部,現金250元。經物價部門鑒定,被盜物品價值為人民幣2074元。被盜財物共計人民幣2324元。
2015年4月7日上午6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濟南市歷城區花洪路孫記包子鋪吃早餐時,趁店長宋某不備,盜竊放在店內錢箱中的現金219元后逃跑,在逃跑過程中被群眾抓獲。
綜上,被告人趙某某盜竊作案二次,盜竊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543元,其中219元未得逞。2015年4月7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趙某某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戶籍證明、受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行政處罰決定書、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物價鑒定、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二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對本案的定性及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行為,可依法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上述犯罪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趙某某盜竊所得贓款、贓物折價人民幣1941元,繼續予以追繳,發還失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龔 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劉延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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