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歷城刑初字第217號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5-8-21)
(2015)歷城刑初字第217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2年4月8日出生于山東省肥城市,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戶籍地山東省肥城市王莊鎮,住濟南市天橋區。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審。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濟歷城檢公刑訴(2015)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侯方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郝某某在濟南市歷城區彩石鎮農貿市場租賃了王長水的23號門頭房,并通過網上購買了具有退分、退幣等賭博功能的海洋之星捕魚機1組6臺、飛龍傳說電子游戲機1組8臺、美女與野獸電子游戲機1組8臺、白雪公主電子游戲機2臺、金龍魚電子游戲機3臺。被告人郝某某將27臺具有退分、退幣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放在其租賃的門頭房內進行賭博活動并從中營利。
2014年12月30日,公安機關在進行檢查時,將郝某某抓獲歸案,并將27臺電子游戲機查獲,經濟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認定,27臺電子游戲機屬于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被告人郝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郝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舉證、質證予以確認的證人畢某某的證言、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分局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濟南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出具的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認定書及銷毀賭博游戲機(電路板)備忘錄、辨認筆錄、現場勘驗工作記錄及歸案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郝某某提供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及場所對外進行營利性經營,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郝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判員 趙翠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劉延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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