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149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10-9)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149號
原告:魏xx,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麗水市xx區xx鎮xx村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樓x、方xx,浙江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1978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麗水市xx區xx鄉xx村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藍xx,女,1985年xx月x日出生,畬族,住浙江省xx縣xx鎮xx村xx5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楊xx,女,1963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麗水市xx區xx路x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俞xx,男,1959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杭州市xx區x園xx幢x單元xx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魏xx為與被告王xx、藍xx、楊xx、俞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蔣俊伶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李華榮、葉小虹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魏xx及其委托代理人樓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xx、藍xx、楊xx、俞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xx訴稱:2012年9月26日,被告王xx、藍xx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期六個月,利息按月利率2.5%計算,被告楊xx、俞xx在借條上簽字,自愿為該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借款后,被告王xx、藍xx未按期還款,被告楊xx、俞xx也未履行擔保責任。為此,請求判令:一、第一、二被告共同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5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2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二、第三、四被告對上述借款本息共同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三、訴訟費用由四被告承擔。
被告王xx、藍xx、楊xx、俞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兩份、借條、銀行轉賬憑證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王xx、藍xx出具借條向原告魏xx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王xx、藍xx未按約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楊xx、俞xx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王xx、藍xx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要求被告楊xx、俞xx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xx、藍xx、楊xx、俞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x、藍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魏xx借款本金人民幣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2年9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楊xx、俞xx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40元,由被告王xx、藍xx、楊xx、俞xx負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魏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蔣 俊 伶
人民陪審員 李 華 榮
人民陪審員 葉 小 虹
二O一三年十月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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