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民初字第32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6-5)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民初字第320號
原告:曾××。
被告:徐甲。
原告曾××與被告徐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趙敏沖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4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被告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曾××訴稱:2005年1月1日,原、被告簽訂大港頭玉溪路5號房施工協議。現該工程已施工完畢,且被告已辦理房產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均稱沒錢不予支付。據計算,被告未付款項為:第十一批承包款24467元,保證金4200元,面積單價補差5330元,屋面增高費用1750元,轉角鋁合金費用1500元,已付15000元;應扣減項目及款項為:未做進戶門(3扇+底層)1550元,未做墻面粉白600元,未做樓梯扶手640元。綜上,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大港頭玉溪路5號房某某款19907元。
被告徐甲辯稱:案涉工程是由原告施工的,對原告列舉的項目沒有異議,對其中部分結算金額及支某某式有異議:保證金4200元未達到付款條件,只能支付其中的30%;屋面增高費用1750元,被告的房屋未進行屋面增高,不應承擔該筆費用;轉角鋁合金1500元,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未做墻面粉白扣減600元明顯過低。
經審理本院認定:2004年12月底,原告與被告在內××蓮都區××商××樓業主簽訂施工協議,約定由原告承包蓮都區大港頭玉溪路5幢商住樓的施某某設。同日,雙方簽署付款協議,約定第十一批為驗收合格付367000元,余額63000元作為保證金,第一年付30%,第二年付30%,第三年付40%。之后,原告進場施工。2005年9月4日,原告與被告在內××蓮都區××商××樓業主簽訂協議,約定將屋頂后面改為3.5米陽臺及閣樓升高1.0米,原告將上述改造后出現違章等原因不能如期驗收,原告不予負責,工程款按合同如期給付;改造后所增加的工程量,在原合同基礎上另作補償;因物價上漲,將原定建筑每平方米481.5元上浮到每平方米500元。為結算事項,原告與蓮都區大港頭玉溪路5幢商住樓聯建小組簽訂對賬單,確定樓上進戶門價格為每扇450元,樓下進戶門價格為每扇600元,樓頂加高每間加價1750元,中鈣每間扣減600元,樓梯扶手每米85元。
另查明,蓮都區大港頭玉溪路5幢商住樓共計15間,被告徐甲占其中一間。被告徐甲與徐乙、齊某某三戶合伙聯建,所有建設費用平均分擔。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的身份證明、2004年12月底簽訂的協議、2005年1月1日付款協議、玉溪路5號房面積差及今后房款分攤表、2005年9月4日協議、對賬單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原告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合同無效。案涉工程驗收合格后,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工程款。本案中,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轉角鋁合金費用1500元,缺乏相應的證據證明實際的發生的費用金額,故對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保證金4200元未達到全額付款條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對該辯解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為三戶合伙聯建之一,費用由三戶平均分擔,且根據對賬單中并未將屋面是否增高作為支付要件,故被告辯稱被告房屋屋面未增高,無需承擔增高費用1750元,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故對該辯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辯稱未做墻面粉白扣減600元費用明顯過低,但未提供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故對該辯解本院不予采信。對于雙方沒有爭議的未付項目、應扣減項目及相應款項,本院予以確認。綜上,被告的應付款項為17957元(24467+4200+5330+1750-15000-1550-600-640)。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甲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曾××工程款人民幣17957元;
二、駁回原告曾××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負擔10元,由被告徐甲負擔1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趙敏沖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魏小云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