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德生與北京宏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9-5-25)
任德生與北京宏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9)通民初字第1051號
原告任德生,男,漢族,1984年3月21日生,住(略)。
被告北京宏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趙全營鎮兆豐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周生洪,經理。
原告任德生與被告北京宏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票據追索權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任德生訴稱:2008年5月20日,被告向我開具一張轉賬支票,金額45 000元,我持有支票提示付款時,因金額不足被退票。故我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我票據款45 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經查,本院認為:原告任德勝并非爭議票據的票據權利人,其依據該支票提起訴訟,并非適格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任德生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九百二十五元,退還給原告任德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士剛
審 判 員 邢慧敏
代理審判員 李 丹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雪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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